险资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落地:固收类资产本息逾期天数调整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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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落地:固收类资产本息逾期天数调整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简介

  转自:财联社

  财联社11月29日讯(记者 夏淑媛)11月29日,国家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14年版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二是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三是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三分类,并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宏观审慎监管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趋势。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相比《指引》,《办法》采用了与银行业一致的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差异,而针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的分类规则做了较大修订,更能体现两类资产价格波动的特点。此外,《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审计师监督责任的强化,将有利于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

  扩大资产风险分类覆盖范围,但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不进行风险分类

  整体来看,《办法》整体框架与2014年版《指引》基本保持一致。

  不同的是,《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而《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

险资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落地:固收类资产本息逾期天数调整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等投资资产列为排除资产,这类资产不需要进行风险分类。

  中证鹏元金融机构评级部宋歌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指引》中针对上市普通股票的风险分类标准为根据其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的损失比例进行分类,当公允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时,上市普通股票投资将被划入不良资产。考虑到上市普通股票公允价值波动较大,《办法》的这一规定将降低保险公司账面不良资产占比及其波动。

  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投资标的本息逾期时间要求与商业银行一致

  总体来看,《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在分类标准上,《办法》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即归为次级类,超过270天归为可疑类,超过360天归为损失类;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即归为次级类,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归为可疑类,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归为损失类。

  同时,《办法》提出了对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信用和合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要求,并将抵质押物、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金融衍生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纳入分类考虑因素。

  “总体来看,上述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准确地进行投资资产风险分类,同时提高了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两类企业风险分类结果、潜在损失估算、风险管理能力评判等方面的可比性。”宋歌表示。

  “《办法》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的同时,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在职责划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补充与完善,整体上减少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差异,顺应了宏观审慎监管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趋势。”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一部谷金钟表示。

  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从五档调为三档,新增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考察要求

  在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方面,《办法》对其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

  《办法》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宋歌表示,考虑到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风险暴露情况,《办法》在《指引》主要基于最新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的差异评估预计损失比例从而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大幅细化了对风险类和损失类分类标准的内容要求,将底层资产权属和审批手续履行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预计收入和现金流、项目开发方以及管理人经营情况和管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和分类标准。

  据悉,《办法》还对保险公司风险分类的开展和管理方式、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和全面的要求,并通过引入外部审计、监管措施等方式加强对分类结果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管理。

  其中,《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

  同时,《办法》还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助于风险分类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和执行。